【承办律师】

马文斌律师

王晨婧律师
【承办法院】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案情回顾】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A公司向B公司供应10/100万吨EO/EG装置-板式换热器、300万吨/年催化裂化装置-板式换热器,原被告双方于2023年4月1日签订《采购合同》,合同总价2774500元。B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后,尚欠1387250元拒不支付,A公司多次催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支付属于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B公司辩称A公司未按约交付技术资料,拒付剩余货款,并提起反诉。申伦律所凭借对合同履行细节的精准把握和对法律适用的深刻理解,成功为客户A公司争取到有利判决!
【合同约定及双方合同履行时间】
1、预付款:合同生效后30天,B公司在收到等额预付款保函(保函有效期至交货后2个月)并确认无误后4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20%的预付款。2、发货款:A公司在设备出厂性能试验完毕后,合同内所有物资具备发货条件,B公司在收到收款收据、合同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设备出厂性能试验完成证明文件及发货通知单后,4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30%的发货款。
3、到货款:A公司按B公司要求将合同内所有标的物及相应备件、工具、图纸、资料全部运至B公司现场,B公司在收到收货单、相应金额的收款收据后确认无误4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到货款。
4、调试运行款:合同内所有标的物安装调试完毕经B公司有权部门验收合格,并经装置性能考核(开工运行12个月内进行)标定合格后,B公司在收到安装竣工证书、相应金额的收款收据后确认无误4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调试运行款。
5、质保金:合同内所有物资在质量保证期内无质量问题,B公司在收到质保验收合格证书并确认无误后4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10%的质保金,质保金无利息。
二、双方合同履行过程
1、2023年4月20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预付款保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3年7月5日,A公司再次向B公司开具预付款保函(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
2、2023年7月22日,A公司向B公司发货300万吨/年催化裂化装置-板式换热器(2台),其中“随车资料注明8份1正7副”。2023年7月28日,B公司接收货物。
3、2023年8月7日,B公司支付A公司预付款554900元。
4、2024年1月10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2024年1月24日,A公司向B公司发货10/100万吨EO/EG装置-板式换热器(13台),分三车发送,其中“随车资料均注明1正7副”。2024年1月27日、29日,B公司接收货物。
6、2024年1月29日,B公司支付A公司发货款832350元。
7、2025年2月10日,A公司向B公司邮寄技术资料,2025年2月13日,B公司签收。
8、2025年9月23日,A公司再次向B公司邮寄技术资料;2025年9月26日,B公司签收。
【争议焦点】
一、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购销合同,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支付货款义务?
法院认为:原告于2023年7月28日、2024年1月29日向被告交付货物及资料,被告应支付到货款832350元。被告未按期付款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832350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10日起(原告主张在法定范围之内按其主张)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案涉货物交付后至法庭辩论终结时已超过2年,且被告自认已于2025年9月投入使用,故被告应支付调试运行款277450元。
二、B公司以A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未按约定方式交付为由抗辩,拒绝支付剩余货款,该抗辩是否成立?
法院认为:原被告对案涉货物技术资料的交付产生较大争议,被告以原告未按约交付技术资料,对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提出抗辩,同时对原告逾期交货违约金提出主张,本院认为,首先,买卖合同以标的物、货款为主要合同义务,虽然双方将相关技术资料列入主合同义务,但审理可见技术资料名目数量繁多,且不论案涉合同还是技术协议均未对资料具体交付方式、资料清点检验、资料样本规范、相关责任人员等实际问题作出具有可操作的约定;其次,原告在发货时明确随货发送了相关资料,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收到资料后提出异议或整改,此后双方数年间原被告工作人员仍在对相关资料提报进行沟通,至本案诉讼发生原告向被告索要货款时,被告才以原告曾提报的资料不合格、逾期为由进行抗辩,不符合常理。结合以上两点本院认定,原告已于发货时提交相关资料,此后原告虽然再次提交但责任不能完全归责于原告,故被告以原告未提交技术资料抗辩支付尾款及利息并主张迟延交货,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案例索引】(2025)鲁0681民初9153号、(2025)鲁0681民初9154号
【法条索引】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一、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